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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11件延安必康(002411)索赔案获受理 怎样才可参与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4-07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再有11名延安必康投资者的索赔案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目前,该案部分索赔区间的案件已有一审判决以及和解获赔情况。初步预估: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或是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且在相应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或投资诉讼网 进行预先登记损失情况: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索赔清单_20220331.PNG  322,谢良律师团队收到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有关11名延安必康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案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标志着新一批延安必康案获受理。目前,索赔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2021年11月,我们团队代理的部分原告投资者与延安必康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且已获赔到位。

往前追溯,延安必康因涉嫌三大信披违规事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从而引起了大批投资者进行诉讼。根据资料显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以下违规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在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约为44.97亿元;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在2015、2016及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累计约为36.6亿元;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在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关于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等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李宗松等25名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到60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今年1月1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延安必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问题:(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1、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归还相关信息。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对此,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谢良律师团队提示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案例,初步预估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或是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且在相应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的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3月24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延安必康之日打起打印之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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