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中潜股份(300526)被罚后,参照过往案例,初步预计在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中潜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预先登记损失情况:
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此前,中潜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中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中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存储)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处以五十万至两百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回顾,2020年10月20日晚间,中潜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谢良律师团队提示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据《证券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参照过往案例,初步预计在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中潜股份(30052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3月29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0年3月1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中潜股份之日打起)至2020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