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我们团队再次向武汉中院提交了部分ST中安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初步分析,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中安(600654)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成员帮助部分投资者向武汉中院提交了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材料,已陆续收到法院受理通知。ST中安索赔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尽快联系参与索赔。
往前回顾,ST中安(原中安消)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2月14日,公司(原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4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该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2015年1月23日,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资产重组完成。经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ST中安在2014年6月11日及2014年12月27日公开披露的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于此,证监会决定对ST中安给予警告及罚款4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处罚。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中安(600654)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月15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6月1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中安之日打起)至2018年3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