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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股份(600532)索赔案进入诉前调解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4-15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我们团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部分未来股份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现索赔案已进入诉前调解初步分析,在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未来股份(600532)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1

近日谢良律师团队成员帮助部分投资者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未来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材料目前索赔案已经进入诉前调解

往前追溯,2021年1124晚间,未来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6号)

经查明,未来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颜静刚为宏达矿业(未来股份的前身)实际控制人。在2016年及2017年期间,通过关联交易,2016年度新增金额为6.59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75%;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5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3%。宏达矿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宏达矿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宏达矿业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宏达矿业《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4.3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2.3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1.1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8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3.1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9亿元。

对此,证监会决定:一、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崔之火、朱士民、吕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未来股份(600532)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15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1月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未来股份之日打起)至2018年6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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