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数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21年12月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我们团队代理部分投资者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初步分析,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数知(300038)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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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ST数知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注函》,深交所指出:“你公司因出现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你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显示,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尚未消除。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如你公司2021年度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等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截至目前2021年年报编制情况,并逐项说明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2、请中兴华所详细说明截至目前2021年年报审计情况,并逐项说明截至目前对2020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目前所获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相关无法表示意见的消除;请说明是否发现可能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其他新增事项及具体情况。3、请你公司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审慎评估公司股票退市风险,并对相关风险予以充分、重点揭示。”
此前,谢良律师团队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ST数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材料,目前等法院出示范判决。
此次并非公司第一次收到《关注函》,3月30日晚间,*ST数知发布了一份《关注函》,该函显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到*ST数知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因融资租赁、金融借款、广告业务等合同纠纷被冻结,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为2.08亿元,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末银行存款余额的49.72%。对此,要求*ST数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1.请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可用银行账户数量及占比,被冻结银行账户的用途以及2020及2021年收付款金额及占比,截至目前你公司资金状况,账户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2.请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今年1月28日,*ST数知在《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公司初步测算,2021年对该事项预计产生的集体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金额为5-8亿元。
往前追溯,2021年12月13日晚间,*数知发布公告称,*数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2022年2月24日晚间,*数知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数知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98号)。《关注函》中对*数知披露的大股东资金占用还款方案以及2021年度业绩预告等相关事项表示关注,*数知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核查。公告披露,*数知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数知自查发生资金占用事项的最早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对此,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经初步分析,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数知(300038)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月18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1月18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数知之日打起)至2021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