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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601788)部分投资者或可依新规索赔 部分区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2-04-21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光大证券因涉嫌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警示函和上交所处分决定,部分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索赔初步分析,若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1)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2)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3)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4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1

此前,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光大证券信披违规主要内容如下: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2.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2019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2019年3月20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3亿元,同比减少96.6%。2019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亿元。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不再以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初步分析,若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1)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2)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3)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4)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光大证券股票而存在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条件(1)、(4)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7月22日届满,投资者若错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21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2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光大证券之日打起202112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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