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宝兰德近期发布2021年度业绩更正公告,部分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索赔。初步分析,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宝兰德(688058)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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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宝兰德发布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1月25日和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和《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与已发布的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对相关内容修正。
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9,983.9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757.93万元,同比增加9.65%;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78.2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327.31万元,同比减少54.50%;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16.2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507.68万元,同比减少71.24%。
上述财务数据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财务数据明显存在较大差异。1月25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8,000.00万元至31,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9,773.98万元至12,773.98万元,同比增加53.63%至70.09%。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200.00万元到10,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094.49万元到4,394.49万元,同比增加50.68%到71.98%。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00.00万元至9,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976.03万元到4,276.03万元,同比增加60.44%至86.84%。
该公司称,本次更正涉及公司与客户在2021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9,952万元(含税)。该项合同是公司为拓展新产品市场,在2021年全年进行内部业务整合后,经过外部商务比选和谈判后正式签署。结合相关产品市场情况,公司在前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认为相关客户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取得了产品控制权,且公司因向该客户转让相关产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有可能收回,因此2021年度将该笔合同对应的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2年2月以来,新冠疫情在各地时有反复,客户的办公以及市场拓展因疫情防控、交通不便等情况受到影响,业务开展进度严重不达预期,原计划合同4的执行进度也因此推迟。对于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的最新情况及可能对客户履约能力造成的影响,公司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并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认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应对前述9,952万元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决定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8,807.08万元。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初步分析,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宝兰德(688058)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4月25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2年1月25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宝兰德之日打起)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