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天海防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投资者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初步分析,在2017年8月22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天海防务(300008)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部分天海防务受损投资者的索赔立案材料,目前案件已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往前追溯,2021年12月15日晚间,天海防务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5号)。天海防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完毕,上海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天海防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涉嫌通过虚构相关游乐设施贸易业务,虚增金海运2017年营业收入6,144.3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197.89万元,导致天海防务2017年年报涉嫌虚增利润总额3,946.44万元,占天海防务2017年年报利润总额(21,728.41万元)的18.16%。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一)关于28000CBMLNG运输船建造合同,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达成交船主体变更意向情况。(二)关于DJHC8008、DJHC8009两份船舶建造合同,天海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延长交船期情况。
天海防务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30万元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17年8月22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天海防务(300008)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7月5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8月22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天海防务之日打起)至2021年2月28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