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延安必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到投资者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获赔。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此外,该公司还曾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和再次被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参照相关案例,经初步分析,(1)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或(2)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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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晚间,延安必康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5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公告中披露,鉴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股价异常波动期间,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且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近日,公司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公告显示,会计师不对后附的延安必康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市计意见的基础。
此前,延安必康因涉嫌三大信披违规事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从而引起了大批投资者进行诉讼。根据资料显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以下违规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在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约为44.97亿元;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在2015、2016及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累计约为36.6亿元;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在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关于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等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此外,5月14日,延安必康第二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查前曾两次收到监管措施。5月10日收到的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2021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80亿元至8.80亿元,业绩快报相关指标为亏损8.79亿元,与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1月1日收到的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经查,延安必康存在以下问题:(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1、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归还相关信息。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随后,公司1月4日收到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同月27日,公司公告披露,截至2022年1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将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424.95万元归还至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最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参照一审判决,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另外,根据最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延安必康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又多次收到监管措施,参照相关案例,经初步分析,(1)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或(2)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延安必康(002411)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7月6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6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延安必康之日打起)至打印之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