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2021年11月,已有部分ST榕泰投资者获法院正式立案,目前等法院安排开庭。初步分析,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榕泰(600589)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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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榕泰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完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司表示,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延期5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此前,公司6月29日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2,843.14万元,已全部归还完毕。年审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股东及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ST榕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偿还完毕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652号),鉴于相关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相关事项书面回复。
此外,近期广东榕泰还收到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8号)和《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吴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9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1年,ST榕泰实际控制人杨宝生控制的相关企业非经营性占用ST榕泰资金累计达14.9亿元,累计偿还11.62亿元,截至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3.28亿元。警示函显示,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二、2021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6月3日,广东榕泰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稿)》披露,公司存在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责任纠纷,2021年诉讼标的金额为27,244,052.95元,其中9,322,228.03元通过和解达成一致,此外不符合损失赔偿条件撤诉金额28,092.04元,其他尚未达成和解,仍需赔付金额为17,893,732.88元。上述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26,262,133.26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上述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广东榕泰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年报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2021年3月12日晚间,广东榕泰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三、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时隔才两个月,2021年5月13日,广东榕泰即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两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4348.92万元、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1,177.99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达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榕泰(600589)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7月8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4月23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榕泰之日打起)至2020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