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ST蓝盾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分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索赔。初步分析,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蓝盾(300297)股票或者蓝盾转债(123015)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进入索赔通登记:https://www.suopeitong.com/claim-wx#/claimReport?source=2
7月6日晚间,*ST蓝盾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对*ST蓝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ST蓝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对蓝盾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对其他17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0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作出的(2022)川07破申3号《决定书》及(2022)川07破申3号之一《决定书》,绵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7月4日晚间,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整事项进展暨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披露,鉴于丝路基金及/或其指定方有意向以重整战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破产重整,为明确重整投资合作事宜,保障公司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最终重整成功,公司与丝路基金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投资意向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若本协议顺利实施,丝路基金将作为意向重整战略投资人积极推动、全力支持公司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并根据合作进度积极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预计将对公司重整及预重整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最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初步分析,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ST蓝盾(300297)股票或者蓝盾转债(123015)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7月11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4月26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ST蓝盾之日打起)至2022年2月28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