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沙钢股份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处罚,权益受损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初步分析,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沙钢股份(002075)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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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晚间,沙钢股份公告称,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
经查明,沙钢集团、锦麟丰泰、孙廉洁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二百五十万元: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八十万元;对三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
往前追溯,2021年11月2日晚间沙钢股份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初步分析,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沙钢股份(002075)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7月26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0年3月31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沙钢股份之日打起)至2022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