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部分*ST紫晶(紫晶存储:688086)受损投资者索赔案件向法院提交立案后收到通知,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初步分析,截止2022年2月11日收盘前通过新股申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且未全部卖出紫晶存储(股票代码:68808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代理部分*ST紫晶(紫晶存储)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法院电子通知,相关案件进入诉前调解。
往前回溯,*ST紫晶(紫晶存储)于2022年11月18日晚间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揭露,紫晶存储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经查,紫晶存储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欺诈发行。(一)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该《说明书》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至2019上半年间虚增营业收入共计约22,189万元,虚增利润共计约8,599万元;(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年度报告》中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约270,8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约145,2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年度报告》中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约340,62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60.54%,虚增利润约170,0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1.1%。(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紫晶存储、郑穆、罗铁威的欺诈发行及紫晶存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两项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作出以下处罚:(一)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二)对郑穆、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64.26万元罚款;(三)对钟国裕、李燕霞等11名相关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5万-22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依据已经披露的现有证据提起诉讼。初步分析,截止2022年2月11日收盘前通过新股申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且未全部卖出紫晶存储(股票代码:68808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4月18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申购或首次买入紫晶存储之日至2022年3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清单: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