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期,部分昊华能源(601101)受损投资者索赔案件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获受理。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初步分析,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601101),并在2019年1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代理部分昊华能源(601101)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日前已陆续获受理。而此前,北京金融法院已一审示范判决一名投资者胜诉,昊华能源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投资者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回溯前情,2021年11月10日晚间,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北京监管局依法对昊华能源等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昊华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北京证监局认为,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投资受损,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初步分析,若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601101),并在2019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4月18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2015年2月11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的,从首次买入当月1日起对账;若开户日期晚于该日的,从开户日起对账并在资料1账户信息证明中写明开户日期)至2020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清单一览: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