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期,部分新潮能源(60077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陆续获得受理。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新潮能源信披违规行为作出的[2021]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初步分析,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新潮能源(600777)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期,谢良律师团队代理部分新潮能源(60077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陆续获得北京金融法院受理。
回顾前情,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等作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潮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初步分析,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该期间并未全部卖出新潮能源(600777)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4月19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2017年10月18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的,从首次买入当月1日起对账;若开户日期晚于该日的,从开户日起对账并在资料1账户信息证明中写明开户日期)至2019年03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