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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被交易所纪律处分 哪类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3-05-23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期,奥联电子(300585)公告称其收到深交所纪律处分决定。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公开信息,初步分析,若在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2月21日上午10:52前买入且在上述期间尚未完全卖出奥联电子(300585)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一定程度的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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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晚间,奥联电子(300585)发布《深交所: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经查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胥明军于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在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担任顾问;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包括:指导完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奥联电子于2022年12月19日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胥明军作为奥联光能总经理参加了奥联电子2022年12月16日举办的特定对象调研活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及了胥明军前述部分履历。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超过200%。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3—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明军未曾受邀到访华能清能院,也未曾参与华能清能院钙钛矿中试线的任何设备调试和工艺研究,华能清能院与胥明军个人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且“16.8%”的认证效率数据为杜撰数据,与华能清能院认证数据不符。2月22日,杭州众能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明军在杭州众能的工作时间为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胥明军履历中提及的其“指导完成设计的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在胥明军入职前已完成向客户发货。2月21日至27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45.10%,于2月23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奥联电子在《回复公告》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公开发布的胥明军履历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期间,奥联电子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市场影响恶劣。

对此,深交所依据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外投资交易合作方胥明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往前追溯,2月23日晚间,奥联电子发布公告指出,其于2023年2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3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30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证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就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初步分析,若在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2月21日上午10:52前买入且在上述期间尚未完全卖出奥联电子(300585)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投资差额等一定程度的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522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2年12月1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奥联电子之日打起)至今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证券索赔清单一览:20230519自用第十三次修订终稿清洁版3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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