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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002383)被罚 何种情形下投资者或可索赔?

来源:投资诉讼网  作者:谢良律师团队  时间:2023-05-23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5月21日下午,合众思壮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若在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合众思壮股票(002383)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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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1下午,合众思壮(002383)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3年5月18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35号)。

该公告指出,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若在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5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合众思壮股票(002383)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2年1123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3月28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合众思壮之日打起)至2022年6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证券索赔清单一览:20230519自用第十三次修订终稿清洁版3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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