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6月9日晚间,力源科技(688565)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力源科技(688565)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在“索赔通”公众号主页“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识别以下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2023年6月9日晚间,力源科技(688565)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该公告,经监管部门调查,经查明,力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对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此外,对其他责任人员拟决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力源科技(688565)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13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从2021年8月25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的,从首次买入之日起对账)至2022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表: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