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近日,部分中公教育(00260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通知,投资者索赔平行案件申请通过审核。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初步预估,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上述区间尚未全部卖出中公教育(00260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 或 识别以下小程序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近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中公教育(002607)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收到电子通知,投资者索赔平行案件申请通过审核。
回顾前情,在2021年12月1日,中公教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2021年12月16日晚间,中公教育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7日晚间,中公教育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距离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过去三日,中国证监会对中公教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投资者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即有权提起索赔诉讼。初步分析,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上述区间尚未全部卖出中公教育(002607)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谢良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3年6月14日
附:
Ø 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20年3月10日(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中公教育之日打起)至2022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